黄陈熒说,助理法官认为,桑兰告的十几项中有3项或许会有一点点价值:其一,侵犯隐私权指控,称刘国生、谢晓虹未经桑兰同意,使用桑兰的肖像或者名字牟利。根据法律,举证的责任在原告方。桑兰方必须要证明刘国生、谢晓虹确实使用了桑兰的肖像和名字;确实未经桑兰同意;确实获利;获利多少。其二,指控刘国生、谢晓虹侵吞1000万美元社会各界给桑兰的捐款。桑兰基金在1999年为17万美元,每月支付给桑兰5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包括各种开销,2008年7月转交给桑兰14万,桑兰却说有1000万美元被侵吞,法官对此感到迷惑。而且法官认为,从目前的资料看来,证据对桑兰不利。尽管如此,助理法官仍旧给予桑兰机会,要求她证明从她向法院递交起诉书之日起(回溯)三年至刘谢将全部基金移交给她这期间(仅为3个月),刘、谢确实“偷”了她的钱;“偷”了多少?其三,起诉书称“刘国生说桑兰太懒,把刘国生找关系帮她找到的工作给弄丢了”,而且还丧失了新的工作机会。助理法官现在假设桑兰说的都是真的,要求她提出证据。
黄陈熒说,如果桑兰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其指控,如果这3条指控都毫无道理,如果明知无理还要告,那么这3项也在被惩罚的范围之内。
她说:“现在不是惩不惩罚(的问题),而是罚多少钱的问题。助理法官的意见是等案子都清楚了(后),一并计算罚款金额。”
来源:新华网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