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要求法院制裁的最有力的根据,是原告的诉讼主张属于滥诉。本法院认为,原告的一些主张明显属于滥诉,因为这些法律主张在纽约州的法律中并不存在,或者连构成这些法律主张的最基本的要素都没有在诉状中体现。这些法律主张包括:民事共谋,针对莫先生的诽谤罪,明显侵权,故意造成精神损害及过失造成精神损害,以及一些关于被告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指控。”
“但同时也应指出,原告的其他一些主张可以成立,或者即使法院应予驳回,尚非明显属于滥诉。根据海(海明。桑兰原代理律师)先生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贯行为和作风,有理由相信这些主张最终也有可能被证明是滥诉,但是这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被证明不属于滥诉的可能性。”
“因为被告所寻求的法院制裁是要求原告承担律师费用,因此有必要澄清原告的哪些主张不能被法院制裁,哪些主张可以被制裁,来决定被告律师费中应由原告承担的百分比。为节约法律资源,保证法院工作的效率,被告请求法院制裁的要求应延期至对于原告是否所有的主张都属于滥诉还是只有一部分主张属于滥诉这一问题有明确的答案后,再做出判决。”
黄陈熒律师说,这是一篇助理法官写给主审法官的建议,主要作用是厘清整个案子的头绪,提出初步意见供主审法官参考。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在14天内(从21日算起)提出反对意见。
黄陈熒说:“Rule11(相关法条的第11条,为惩罚条款)动议通常由被告律师提出,其作用就是防止滥诉。原告在起诉前必须预先研究其可行性,必须有理有法有据才能提起诉讼。毫无根据的乱告就会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