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明确,对于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事实上,银行对理财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有一套评估方式,但银监会此次的规定中强调了对应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也就是说今后银行针对不同的人群对理财产品类型将更细化。”建行一位理财产品分析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银监会要求银行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具体为: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叫停“搭售”监管趋严
由于贷款额度紧张,今年一些银行要求客户在贷款的同时购买一定额度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或存入一定定期存款的现象尤为突出。
此次,《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不得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等。
“搭售对于银行而言是在打自己的小算盘,便于腾挪出更多的放贷资金,但这本身对投资者而言是不合理的。”国金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陈建刚表示,“同时,对于小企业贷款而言,禁止搭售也将在一起定程度上减少它们的成本支出。”
此外,利用理财产品在销售与计息之间的资金留存计入存款,踩着时点发售产品也是今年十分明显的现象。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关于“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的规定,一旦监管起来必然就堵掉了商业银行踩点发售理财产品冲时点存款的路。
但不少分析人士也担忧地表示,该《办法》毕竟约束范围有限,对产品的差别化监管势必使资金流向监管宽松的领域,比如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将向其他类代销产品倾斜。对此,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不管是银行理财产品还是信托类产品、代销的保险基金类产品,监管部门都会有相应的监管措施。”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