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慧卿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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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被提请审议,明确规定城管的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部地方性法规引发讨论热潮,在于它切中了一个全国性的问题:长期以来,城管执法因定位不清、职能宽泛,执法随意、执法扰民等现象屡见不鲜,城市管理与执法相关制度存在明显缺失。
深圳此次“先行先试”,将给我国城市管理、城管执法以及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带来什么?
21项职能削为11项
“瘦身”城管回归本位
《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11项城管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事项,道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气、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户外广告、教育、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执法事项。
“而在此之前,我们执法范围有21项。”深圳城市管理局蔡舒川科长介绍,在深圳2009年推行“大部制”改革之前,城管执法范围最高峰时达到了586个子项。“老实说,很多时候,我们自己都不清楚到底有多少项。”曾经是基层执法队一员的他坦承,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必然带来执法的随意性。
管,则冲突四起;不管,则乱象丛生。这是城管普遍面临的困境。“真的很难。”深圳城市管理局法制处调研员张国宏说,除了承载的职能过多,还有就是缺乏全国性的管理机制与立法,以及执法手段的不足等。
为此,《条例》确定了两条“瘦身”原则,以图回归城市管理本位:一、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必须属于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其余的则都进行划转。
针对目前综合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件移送不顺畅,有关部门在执法配合方面力度不够,甚至拖延推诿现象,《条例》完善了案件移送和通报、管理信息共享等七项制度。针对综合执法中经常遇到当事人的抗拒执法、阻挠执法,《条例》赋予了综合执法部门一定的执法手段,主要是查封和扣押物品等强制措施。
“总之,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城管的条例,是一种进步。”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胡振华表示,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这种勇于实践与探索的勇气,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