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知情权不应漠视
有网友指出,作为事故相关的受害人,公众完全有权利第一时间获知此次漏油事故的相关情况。况且,让公众的目光投入事故本身,绝不仅仅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更是确保事故责任方担负责任的重要前提。
中国网网友胡印斌认为,海上油田发生渗漏不是企业可以“内部消化”的私事,而是一起可能危及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中海油没有任何权力隐匿事故达半个月之久,甚至是在海洋局公布监测结果,媒体公开报道“倒逼”之下,才勉为其难地披露一些有限信息。这样一味“捂”“堵”下去的结果,一则可能错失最佳的补救时间,剥夺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加剧对公共利益的伤害;再则,此举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不负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中海油有及时主动披露重大事件的义务。
胡印斌称,说到底,中海油之前迟迟不对外公布消息和后来的模糊回应,都是在企图欺骗公众。这里头有顾及企业颜面的考虑,也有稳定人心的考虑,但无数次的公共安全事件已经说明,在这类事件上任何隐瞒都只会导致谣言的泛滥,以致引起更大的恐慌,最终给企业声誉和政府部门公信力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该问责就一定要问责
有网友指出,尽管中海油也曾对四大采油海域的潜在风险进行了排查,补充了深水潜水装备研发计划,以提高深水作业能力和事故救援能力,但事故仍没能避免。既然无法避免,那么就应该认真对待,如果中海油逃避责任,那么什么安全生产、海洋环保都是空话。
东方网网友马涤明认为,对于海域污染事故,我国的《刑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有相关规定。而网民们除了关心造成事故的原因,更想知道会不会有人为事故承担责任应有的责任,依法依规的责任,而不是敷衍舆论的“问责”。这方面,我们最好同“国际惯例”缩小一些差距为好。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