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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严罚能否遏“酒驾”?
2011-04-22 08:51:4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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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即将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相衔接,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作出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详细

科学区分:“醉”与“非醉”如何执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对“醉驾”的拘留规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指出,这样修改会给执法带来问题:一是由于个体对酒精耐受力不同,有可能放过真正醉酒驾车的人。二是每年因醉驾被罚的约10万人,如按酒精含量标准一律拘役,给执行场所带来压力,建议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应等因素综合判断“醉”与“非醉”。

按现行规定,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0至80毫克为“酒后”,80毫克及以上为“醉酒”。

黄京平对通过酒精含量和意识反应来判断“醉酒”表示赞成。他说,对于“酒后”和“醉酒”的区分,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区分,要有现实操作性。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柏广新则认为,加上意识反应判断标准容易给违法者和执法者都留有余地。意识反应谁来判断?能不能判断得准确?这都是问题。因此应坚持酒精含量为标准。

任茂东委员建议,进一步量化“饮酒”和“醉酒”规定,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划分多个档次,并给予相应程度不等的处罚,加大违法者成本,降低执法成本,并使之更具操作性。

对草案中的罚款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当中也有不同意见。草案对酒后驾车再犯的和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分别罚款2000元和5000元。

郎胜委员指出,加重处罚是必要的,但是全国各地收入差别很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差别也很大,处罚规定还是设一个幅度比较好。

而陈述涛委员则赞成减少弹性。“如果执法人员有自由裁量权的话,就容易权力寻租,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一些委员担心,在严罚下,可能会出现一些人酒后、醉酒驾车肇事现场逃逸。朱志星指出,目前就有司机为逃避处罚,冲卡、逃跑等行为,随着处罚严厉程度的提高,司机逃避处罚妨碍执法的手段将更为复杂,这可能会给其他人造成更大伤害。

加大震慑:实效赖于执行

“那以后真不敢喝酒开车。”湖北省武汉市跑运输的司机程新铭听说草案的新条款后说,“这一喝酒搞不好就会丢掉饭碗了。”

黄京平说,修法重罚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酒驾”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要以这种方式来加大震慑力度,规范广大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让‘酒驾’禁令更深入人心。”

田玉科委员因此建议,不要区分“酒后”和“醉酒”,只要饮酒后,就吊销驾驶证,几年之内不得重新获得,这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更有保障。

另有一些人指出,修法严惩只是“硬币的一面”,另一面还要严格执法。一位网友发帖说,很多事之所以“罚”不出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存在“潜规则”:执法“一阵风”,让人们总有“偷逃”的心理;执法“人情化”,再严厉的法规也会无力。

朱启委员建议,对“酒驾”行为的处罚,应该明确规定交警与刑警的任务区分。同时,要从严从重执法。“要从根本上杜绝酒后驾驶,在没有达到高度自觉的情况下,最重要的莫过于严格执法。”

来源:新华网  编辑:许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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