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表决通过,5月1日起施行。新规要求,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选址须公示7天。
《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要求制定、实施和修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为了保证公众参与的可行性,《实施办法》还要求城市政府应当成立“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公众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实施办法》要求规划部门在核发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来源:厦门日报 编辑:张少虎 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