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住房腐败的形式和内容随着形势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对干部住房腐败的界定存在很大困难;在查处上的相关规定往往原则性很强,缺乏可操作性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干部住房腐败得不到有效抑制的直接原因,在于现行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及制度问题研究》首席专家和负责人郭学德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官员住房腐败问题逐渐显露,中央和地方先后出台了有关预防干部住房腐败的监管制度。
“然而,在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干部住房腐败的形式和内容也随着形势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导致了在理论上对干部住房腐败的界定存在着很大困难;此外,由于全国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参差,各地官员住房监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在全国层面上制定一个统一的官员住房监管制度。”郭学德进一步指出,干部住房腐败查处存在一定难度,对官员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查处的规定,往往原则性很强,缺乏可操作性。
林喆认为,近年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所报告的事项中并没有包括“住房”一项,这也是制度上存在的一大弊病。
一位来自纪委的负责人建议,要在认真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基础上,把住房、投资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郭学德建议,一定要依靠制度建设约束官员的住房特权,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必须进一步明确界定官员住房腐败的内涵和形式。“界定官员住房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存在利用公共权力谋取或者建造住房,是否运用公共权力侵犯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郭学德说,从内容上看,住房腐败主要有两种形式:购房腐败和建房腐败;从性质上看,住房腐败又可分为公房腐败和私房腐败两种类型,公房腐败主要表现在在房改过程中利用公共权力超标违规多占公用住房的行为,私房腐败主要是指在购买和建造私人住房过程中,利用职权影响土地价格或者住房市场价格来牟取私利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