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张永斌不过借给徐某公司300万元,可自2004年至2009年间,却从徐某处得到410万元利息,实际利率高达40%。据查,当时海门的民间拆借利率仅为10%左右,最多不超20%。
对这一部分,检察机关认定张永斌收受徐某150万元贿赂。但张永斌百般辩解,声称收的是正常民间拆借利息,不是受贿。
南通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判决书指出,关于利息超出20%部分的定性,经查,张永斌作为建设局长,与徐某所在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两者的借贷不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也未约定高利率。徐某还证明,之所以把高于同期民间借贷的利息给张,就是看中他的职务。
因此,张永斌的行为符合最高院、高检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检察机关以超出同期民间借贷最高利率20%以上部分,即150万元作为张的受贿数额。
张永斌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一个重要原因是心怀侥幸,“总觉得查不到自己头上,只要做得天衣无缝,便可相安无事。”可他忘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群众举报让他现了形。(卢志坚徐瑾 于英杰)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