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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郑功成:住有所居是渐进的民生目标

2009-03-03 15:55

住有所居的三个层次

《21世纪》:依你的看法,我国目前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住房制度呢?

郑功成:首先,我赞成明确确立城乡居民的居住权,这现在是属于生存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将来是属于发展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确立国民居住权后,实现这种权益的路径和步骤应该是首先保障家家有房可住(每户一宅),然后才是逐步提高居民住房的自有率,从居者有其屋逐步向居者拥有其屋的目标迈进。我觉得住有所居起码有三个层次:一是住国家的房(政府提供),一是住别人的房(租别人的房),第三是住自己的房(私人产权房),住自己的房应该是住房消费的最高境界。

《21世纪》:该如何解决目前住房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郑功成:第一,要理顺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商品房市场,禁止或者取缔房地产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价格联盟及虚假信息,但又不违背市场规律与规则;按照起码标准、公平待遇来提供的廉租房,满足低收入者或者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允许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住房,鼓励住宅合作社,作为住房供应的重要补充。最终形成商品房要服从市场规则,公共房屋服从社会公平规则,单位分房纳入职业福利并接受相应政策的约束,如果形成了这样一个格局,住房供应体系就实现了各归其位、各守其规、各负其责的目标。

第二,就是确立公平的价值取向并应当体现在相应的制度安排上,即以公平原则来调整现行住房体制及相关制度安排。我认为重点是切实维护低收入或者住房困难家庭最起码的、基本的居住条件,这是要运用公共资源来保证的,不管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廉租房,还是我建议的统一的公共房屋,都应该满足低收入或者困难家庭最起码的基本居住条件;同时,在满足高收入者的居住条件时,还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来控制多购房多得益的现象,包括开征物业税或者房产税,即是维护住房公平的内在要求。

第三是切实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原则,同时解决好农民工与乡村居民中的住房困难问题。城乡统筹符合科学发展观,在强调解决乡村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时,尤其需要根据城乡统筹原则来促使农民工安居乐业,这样才符合我们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要求,只有让农民工安居乐业了,我们才能避免经济一体化和社会二元分割的矛盾,才有可能消除这种制度带来的身份或者等级差异。

第四,明确政府的责任。政府的责任应该是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公平、起码的居住条件。这里我强调公平,是因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运用的是公共资源,当然应当追求公正。政府主导不管是经济适用房也好,廉租房也好,还是我提出的公共房屋概念,均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包括:一个是对象公平,所有有困难的家庭均有权申请;二是程序公平,就是透明、有序,这里面的规则尤其重要;三是待遇公平,住房面积应当均等或者基本均等,切忌差异太大。四是城乡公平,解决住房问题不能忽略乡村住房规划与发展,不能遗漏掉乡村住房困难户。这是政府住房保障在公平方面的四个维度。当然,我多次强调政府只能提供起码的居住条件,这不论是从公平出发还是财力出发、效率出发,政府都不可能满足全体居民在住房方面的全部需求,更不可能直接让全体国民的居住条件持续改善,而是只能满足住房困难家庭最起码或基本的居住条件,我认为需要再三强调从起码的居住条件到基本的居住条件,再到发展甚至享受型的居住条件,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至少发展型或者享受型的居住条件不能列为政府责任,它是个人责任,应当是个人努力的结果。

编辑:肖亭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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