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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来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发展

2009-09-17 10:22

新中国成立60周年和新疆和平解放60周年以来,在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新疆各族人民坚强团结、共同奋斗,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共同享有平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谱写了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壮丽篇章,唱响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民族赞歌。改革开放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30年来,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始终把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为重中之重,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充分保障各族人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一是保障各民族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文字的三级民族自治地方,13个世居民族中,除回族、满族外,其他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在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执行职务和日常生活各方面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如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我们就同时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五种语言、文字,为代表发放五种语言文字的材料,并在会议和审议期间,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本民族语言的同声传译和现场口译。

二是保障各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严格执行选举法和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中关于少数民族选举的规定,切实保障各族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在确定代表民族构成时,坚持按照人口多的民族照顾人口少的民族,保证当地的各个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确定;在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时,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当地民族构成情况和各民族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确定;在选举时,坚持实行“各民族的候选人在本民族中差额选举”,保证各个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在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法律规定数量的代表,这一原则为我区在1984年通过的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所首创,并作为成功经验在全国推广。在2007-2008年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选出的550名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363名,占66%;2234名州(市)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1275名,占57.07%;16069名县级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9963名,占62%;41175名乡(镇)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30744名,占74.67%。并且在自治区各级人大代表中,维吾尔族、汉族的代表数占代表总数的比例,均低于其人口数占全区总人口数的比例,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数占代表总数的比例均高于其人口数占全区总人口数的比例。

三是严格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当地的几个主要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当选领导人员。如在选出的58名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39名,占67.24%;选出的10名自治区正、副主席中,少数民族5名,占50%;在选出的258名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138名,占53.49%;各自治州的州长均依法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在选出的2125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1097名,占51.62%;在选出的599名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中,少数民族271名,占45.24%,其中6个自治县的县长均依法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在选出的198名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中,少数民族133名,占67.1%。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自治区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充分体现了“三个离不开”的思想。

二、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30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为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30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380件,涵盖了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一是把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为地方立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列入总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中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进行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

二是对国家法律中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问题作出变通性规定。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考虑到我区少数民族结婚年龄偏早是历史上长期沿袭下来的习惯,自治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制定了《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将我区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岁,女不得早于18岁。又如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根据《收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自治区执行〈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变通为少数民族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根据法律的授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针对少数民族夫妻制定了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父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区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孩子。同时规定夫妻一方使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这样规定既符合“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原则,又依法保障了少数民族公民的生育权和生育习惯。

三是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定问题作出创制性规定。2008年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从我区实际出发,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禁止宗教干涉教育、保证学校校舍安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有关推进“双语”教育的决策部署,对加强“双语”教育特别是统筹协调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阶段的“双语”教学工作作出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把积极发展传统药和民族药作为立法原则规定在总则当中,并根据维吾尔、哈萨克、蒙古等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特点和实际,专列了“少数民族医药管理”一章,在坚持药品管理法一般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状况的管理办法和要求,依法保障民族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在规定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条件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维护了少数民族人员的劳动权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对自治区境内的宗教活动、宗教场所、宗教神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法进行宗教事务管理,充分保障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在严格把握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内容,把独具新疆特色和反映历史上各民族关系、民俗、宗教的代表性实物和遗迹列为保护对象,促进了各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优秀文化传统的发扬光大。

四是将国家有关扶持、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地方立法具体化、规范化。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就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个体私营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的一些措施,放宽了个体私营从业人员范围、经营范围、注册条件,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法律环境。此外,我区制定的各项地方性法规从大的原则到具体条款,都注意体现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倾斜,对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社会事业的支持,对少数民族干部和专门人才的培养和重视,并采取灵活方法和特殊措施解决少数民族发展中遇到的特殊情况,从法规的层面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编辑:宁波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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