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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政府实施行政强制前须听证 2009-08-31 09:08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之前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 因此,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草案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草案还规定,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如何降低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也是这次提交审议草案关注的一个重点。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在此前草案的审议修改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但草案二次审议稿只对执行和解作了原则规定,对具体方式却没有规定,不利于这一原则的落实。 对此,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草案规定,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草案还规定,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背景链接 历经10年行政强制法草案再次被“激活” 从1999年3月开始起草,到今年8月24日第三次提请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历经10年,跨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又一部旨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上述三部法律被誉为我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1996年和2003年,我国分别出台了旨在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和终结“滥审批”的《行政许可法》。有关专家指出,《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领域中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向建成完备的行政法体系迈出重要一步,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如果“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因此有不少媒体认为,此次三审更多是为了激活这部法律案。对此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确实到了两年的大限了,再不审议就废案了”。但他同时强调,这部法经过各个方面多年的深入研究,应当说审议通过这部法具备一定条件了。 编辑:肖亭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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