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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宗海砷污染事件追踪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9-08-27 10:49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8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澄江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判处罚金 1600万元;该公司 3名相关负责人获刑。

今年 62日,澄江县法院对锦业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 1600万元;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4年,并处罚金 30万元;李耀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3年,并处罚金 15万元;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3年,并处罚金 15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不服向玉溪中院提起上诉。

4被告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锦业公司没有能力和条件在短时间内造成阳宗海现在的污染状况,且原判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没有锦业公司砷排量的证据,仅靠分析推理即作出;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所作鉴定结论是非法无效的,申请玉溪中院重新鉴定阳宗海被污染的原因;原判取证程序违法,同一批样品勘验笔录上的取样人与监测报告上的取样人不一致。 4被告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不当,请求玉溪中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他们无罪。

针对上诉理由,玉溪中院审理后作出五大评判:

一是侦查机关为查明阳宗海砷污染的具体原因,委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于法有据。

二是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郑志华、李萌玺与锦业公司之前虽有业务往来,但系正常的工作关系,不属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是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合法,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将送检人刘某某记载为取样人并不影响取证的效力;李耀鸿作为公司总经理,在明知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情况下,未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最终造成锦业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按照行业规范,阳宗海的水体砷总量对本案的处理无实质性影响。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突发性增长的原因,专家及鉴定人在一审出庭时已作出合理解释,即含砷废水通过地下水、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阳宗海,有一个输移、扩散、混合均匀的时间过程,当位于湖中间的表层水质常规监测点监测到砷浓度的变化时,事实上污染早已开始,且湖体中已存积了大量污染物。随着砷污染物的不断涌入、扩散以及时间的推移,最终呈现出明显升高现象。

五是《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排除了砷污染物通过入湖河流进入阳宗海的可能性,也排除了砷污染系地震等地质因素所造成的可能性,且通过排查,认定锦业公司是本次阳宗海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该鉴定过程有具体监测、勘测数据支撑,是客观、科学的。锦业公司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为《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阳宗海砷污染专家调查报告》、《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说明锦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与阳宗海水体被砷污染的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玉溪中院审理认为,运用本案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锦业公司及李大宏等人的行为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据此,玉溪中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编辑:肖亭 肖冠男 来源: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记者 李映青 Ange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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