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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级法院被指开20万“封口费”平息事件 2009-08-07 09:25
房产其实不足偿款 2006年9月30日,南京中院委托江苏中盛拍卖有限公司对魏忠诚所有的两处房地产进行拍卖。该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2006年12月26日、2007年2月8日对户部街26号大厦第十层进行了三次拍卖,但前两次无人登记,最后一次无人举牌,三次竞拍均流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流标应对该房产在20%内降价拍卖。因此,户部街26号大厦第十层最后底价为322.1616万元。2007年4月10日,该公司又对702室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最终流拍,拍卖保留价为96.29万(即评估价)。 之后,由于申请执行人邵忠有同意以房抵债,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因为如果再次拍卖,底价还要降),同意了他的申请。这两处房产的评估价加起来有五百多万,魏忠诚只欠邵忠有160万,这怎么赔的?鲍强解释说,魏忠诚这两处房产共有280多万银行贷款没还清,这笔钱得扣除,另外,两处房产的价值需按最终的拍卖保留价计算,也就是322.1616万元加上96.29万元,再减去280万元,还不到140万元,远低于执行标的160万元。 房产评估报告确有瑕疵 2006年3月13日,南京中院司法鉴定处正式委托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华信资产评估公司),对魏忠诚所有的两处房地产进行评估。就在评估过程中,该公司根据行业政策的规定,分立出江苏华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华信房地产公司),具体负责评估魏忠诚的房地产。2006年4月8日,华信房地产公司出具估价报告,对两处房产进行了整体估价。魏忠诚认为这不妥当,他觉得两处房产的价值远远超过他所欠的债务,并指责执行局超标查封。由于这两处房产都有贷款没还清,执行局认为查封并没有超标,但在听取魏忠诚意见后,执行局要求对两处房产进行分别评估。于是,华信房地产公司又在2006年8月出具了评估报告,第十层的评估价为491.1万,702室的评估价为96.29万。在2006年4月至8月之间,华信房地产估价公司将名称更改为“江苏华信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因此,第二份评估报告上,落款是老名称,盖的却是该公司新刻的章。不过,魏忠诚收到评估报告时,并没有提出异议。 评估有瑕疵但有效 对于魏忠诚提出的评估报告的瑕疵问题,南京中院表示认同。但该院认为,评估公司的易名是符合行业政策及法律规定的,其评估资质是经过省建设厅审核的,评估报告出现的瑕疵,不影响报告的效力。魏忠诚曾就评估报告的瑕疵问题向省建设厅反映,省建设厅于2007年6月11日做出答复,称瑕疵对估价报告的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记者在一封《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对“紧急请求对江苏华信土地房地产公司及其估价师向法院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恶劣行为给予严肃处理的报告”的信访答复》上看到这样的认定:“我们发现估价报告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以上瑕疵并不影响估价的客观公正性,不影响估价结果”。 受罚不影响资质 2007年2月8日上午,魏忠诚曾到中院反映拍卖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法院经研究决定下午继续拍卖,但最终还是流拍。事后,法院联系工商部门详细调查了江苏中盛拍卖有限公司是否涉嫌违规,但那时事实还没查清,该公司依然可以从事相关拍卖业务。2007年6月19日,鼓楼工商回函,记者在鼓楼区工商分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盛拍卖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拍卖资格能否从事拍卖业务的回复》函上看到,中盛可以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曾经因虚报注册资本于2007年4月27日受到罚款处罚,罚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措施,并非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涉及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质问题。 为何接到魏忠诚举报后没有立即停止拍卖,而是在拍卖结束后再向工商部门查证?鲍强解释说,这是正常的做法。法院不能一接到举报就停止拍卖,拍卖的流程是有严格规定的,从债权人的利益角度出发,也不可随意叫停。拍卖结束后再做调查也是正常程序,如果调查发现,拍卖公司确实没有拍卖资质,法院还可以重新选择拍卖公司,重新拍卖。 20万元“封口费”事件回放 1 2005年,魏忠诚(发帖人)因债务纠纷被邵忠有告上南京中院,协议给付160万元整,后邵忠有申请执行。 2 2006年2月,南京中院受理执行,后摇号委托“华信”公司评估房产,“中盛”公司拍卖房产。 3 魏忠诚认为:评估公司不具备评估资格,评估价值过低;拍卖公司有违法行为,拍卖不合法,不断信访和投诉。 4 “华信”公司、“中盛”公司出资20万元“和解费”。 5 2009年8月,魏忠诚发帖称:南京中院为平息此事,让两家公司出20万元封口费,并让其立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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