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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监管不严致丑闻不断 真正需要者住不进

2009-08-07 08:40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8月6日央视《新闻1+1》节目播出《经适房:百姓要经济,政策要适用》,以下为节目实录:

主持人(董倩):

欢迎收看《新闻1+1》。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给那些没钱的人准备的,是要让他们去住的,但是现在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有钱人却盯上了这些有限的经济适用房,他们拿到了房子之后,当然不是去住,而是去租或者去售。面对这种现状,我们怎么才能让那些真正有需求的人住进去呢?先来看我们记者的调查。

(播放短片)

记者:

我听他们说经济适用房不可以出租啊。

郑州某房屋中介业务员:

谁说不能出租,我自己买的房子,我想干嘛干嘛,你管得着吗?

记者:

都属于经济适用房啊?

郑州某房屋中介业务员:

对,都是。

记者:

这个可以租,是吧?

郑州某房屋中介业务员:

你不要告诉别人,你们商量好就行了。

解说:

画面中这名房屋中介业务员正在向记者推销租赁郑州市一处经济适用房。早在2005年9月,郑州市政府就有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否则要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本月初记者前去采访时,却看到的是另一番景象,不仅可以违禁出租,甚至有中介向记者介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方法。

郑州某房屋中介业务员:

5000块钱给你办过来,户口上给你办成(在郑州居住)五年以上,可以买经济适用房那种。

解说:

记者前去采访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名叫“兰亭名苑”,一期是在2005年10月,也就是“禁租令”实施的第二个月开盘的,而在四年后,6月30日的《大河报》上曾经刊登了一篇“经适房禁租令几成空文”的报道,曝光了包括兰亭名苑小区在内的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违规出租现象。

就在记者本周就此事采访相关主管部门时,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这种现象给出了这样的回应。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经济适用房出租没有明确的界定谁去管这个事儿,它这个事儿出了以后谁都说没责任,谁都有责任。

解说:

同样是在本周,有记者在采访北京9年前建立的经适房集中区天通苑和回龙观时,也看到了类似于郑州经济适用房的现象。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

满五年后可以正式办个过户,夫妻过户。把您的名字变为他的名字,然后就可以转商了,然后再交个税。

记者:

交什么?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

土地出让金。

解说:

然而与郑州的经济适用房违规出租方式不同的是,天通苑、回龙观的经适房则是在转卖,而买卖是通过自卖自买的方式实现的,而整个过程中房主只需要缴纳少量的费用。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

有些这样的客户,经济适用房我不买,我就要商品房,你就给我找商品房,有这样的客户。

记者:

商品房还好卖。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

对。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

交10%的土地出让金,契税1.5%,加一块儿这个房子应该是5万多的税费。

主持人:

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是特约观察员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的副所长季如进先生。

首先季先生,您刚才看了这个短片里面有一句话,我们很值得分析,就是那位中介人员说,这是我自己买的房子,我想干嘛就干嘛,管得着吗?您怎么看待这句话,您觉得它有没有道理?

季如进(特邀观察员):

这句话不是没道理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给予优惠,对于特定需要的人群给予的一种政策性的,保障性住房,因此这个房子不是说你想买,就是不叫商品房,直到现在没有一个说经济适用住房是完全产权的。因此,就算有限产权,那么还有一部分产权不是你的,因此你从物权法本身的角度,你不能说你有全部的处置权。

主持人:

您刚才说到一个概念,就是有限产权,正好我们也查了一下,就是这个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什么叫“有限的产权”?

季如进:

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尴尬的词,因为在物权法对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的界定的时候,好像没有有限产权这个概念,但是为什么说有限产权,实际上我们通常把它理解成共有产权,就是说这个产权不是百分之百是你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因为国家给了你土地、税费的优惠,因此这一部分的产权你还没有完全的得到。

主持人:

您刚才说到了“有限产权”,接下来就有一个完全产权,“完全产权”这个词出现了,当时还在建设部,2007年的,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它说怎么能“有限产权”变成“完全产权”呢?就是买了五年了,你又补齐了这个差价,就是经济适用房和市场上的房子差价,然后政府可以有限回购,然后你就完全产权了。

季如进:

对,这就是物权法里的房屋所有。

主持人:

为什么我还不能买卖呢?

季如进:

你要到五年要补这个差价。

主持人:

你看,经济适用房是给谁盖的,我们再不妨回顾一下,要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再有一个,就是低收入家庭的标准,再有一个无房或者住房面积困难的。现在有这么多出租的和售的,那就说明看来有需要的人没住进去。

季如进:

首先是需要的人或应该住的人由于建设的速度的问题,提供的量的问题,我们还有很多没有住进去,但是反过来我们说,有很多不应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种种办法,合法的不合法的,甚至是违法的,包括武汉的六连号,这样去得到了。

主持人:

一些有房的人,他们不去住,而去租,或者售,这种现象普遍不普遍?

季如进:

应该说具体的比例我不敢说,因为这个好像还没有权威性的调查,但是这种现象应该说是比较普遍的。

主持人:

我们接下来再回顾一下刚才在短片里面放的那段郑州市的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说的话,当遇到这种局面的时候,有没有办法去管,我们再听一听他说的话。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经济适用房出租没有明确的界定谁去管这个事儿,它这个事儿出了以后谁都说没责任,谁都有责任。

主持人:

我不知道您怎么看,他这是说的托词还是说他真的没办法?

季如进:

应该说他这句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是全部有道理,如果说没有谁去管,七部委2007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里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也就是说这个责任险给了政府的相关部门。为什么它还有一定道理呢?就是现在要想管好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要有管理机构,要有管理人员,要有管理办法,尤其是处罚办法,这些东西现在还有所欠缺。第五条后面还有“国土、工商等各个部门要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这个相关工作,各地细则上都比较少。所以刚才工作人员讲的,我说有一定道理,但是又没有道理,应该是怎么完善它,真正的管好经济适用住房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现有的一些管理办法包括机构、人员可能都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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