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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管规定 2009-08-06 15:12
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的对象是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适用的车辆范围与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一致,即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二) 燃料消耗量检测 标示的燃料消耗量采用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 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要求申报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其中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三) 燃料消耗量标示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包括标识、海报、展示牌等多种形式,标识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对标识的内容、格式、粘贴与保持、燃料消耗量数据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必须按照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标识并确保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可使用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标识。 (四)标识样本备案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其中,国产汽车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或公告的车辆型号加后缀识别号作为备案号,进口汽车采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作为备案号。 (五)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实施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定期向社会和消费者公布国产汽车、进口汽车的燃料消耗量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节能车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特别说明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数据系根据GB/T 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测定,包括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采用模拟试验工况,分市区、市郊两部分,分别模拟车辆在城市市区道路和市区以外其它典型道路条件下的行驶状态。通过测量车辆在上述道路模拟循环下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排放量,计算得出市区、市郊和综合燃料消耗量。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可以根据车辆的预期使用情况选择不同工况下的燃料消耗量作为主要参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任何试验室试验和道路试验都不能完全模拟所有驾驶者的实际驾驶状态,由于气候条件、道路状况、油品质量、交通拥挤程度以及驾驶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实际燃料消耗量有可能会与《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上标示的数据存在一定的差异。 编辑:肖亭 马原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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