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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立法保障零就业家庭权益

2009-07-23 09:28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昨日,《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被提交到陕西声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进行审议。《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对增加就业岗位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者提供税费减免等七项扶持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倡导创业 七类人群是扶持主体

《条例(草案)》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作为创业扶持主体,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被征地的农民、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农民工回乡创业者,可以申领陕西省个体自主创业优惠证,作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

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场地安排、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方面,创业者可获得政策扶持。

强化职责 就业成政绩考核指标

《条例(草案)》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控制失业率等,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对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有效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增加就业 企业可获税收优惠

《条例(草案)》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等给予税收优惠。

《条例(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为零就业家庭的,应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编辑:邓京荆 董淼   来源: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记者 马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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