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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云南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2009-02-16 10:21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昆明)消息:中国日报记者就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意义、如何保障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等问题采访了云南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云南省检监察厅副厅长赵志彬。

 
 云南省政府秘书长 丁绍祥   (李映青 摄)
中国日报记者:云南省为何要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云南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近年来,云南省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2007年,我省出台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核和核准制度》、《云南省省级财政追加预算指出审批制度》、《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审签制度》、《全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等八项制度,努力规范政府行为,着力打造“法制政府”。

2008年,云南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重点建设"责任政府",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不高、办事效率低等事项,采取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权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全省共问责1417人。全省机关作风明显转变,行政效率明显提高,行政服务质量明显改善。

此外,在前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基础上,有部署开展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事业收费清理工作,进一步精减、调整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以此来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转变;通过加快全省服务中心体系的建设,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正透明转变,努力构建人民满意的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民族全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今年,省政府在认真执行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又决定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新四项制度,着力打造“阳光政府”,促使行政全力公开透明运行。这也是我省2007年构建“法制政府”和2008年打造“责任政府”工作的延续和深化。

中国日报记者: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云南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有四点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明确要求实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即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在重大决策出台和重要事项决定之前必须增加“听证”或“公示”环节。

二是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一方面以各种各样便于公众知晓和参与的方式来公开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作、政务信息”,从制度上保证把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工作置于公众的视野中;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并畅通了公众对各级行政机关决策和工作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表达渠道,使公众的监督落到实处。

三是有利于推动工作落实,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把通报工作和公开各类政务信息经常化、制度化,并配以监督约束机制,自然使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方式、效率、成效成为公众品评的对象或焦点,事实上对各级行政机关带来了约束、压力和动力,这样有助于促使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始终不能松懈,有助于增强机关公务员的责任心、不断发挥主观能动性,有助于遏制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有助于不断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使各项工作得以落实。

四是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要求。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其中每一项均可体现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并能确保不同的公众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渠道都能够快捷、方便地获取政务信息并加以利用。特别是“96128”电话热线及政务信息库的建设,可促使政务查询平台充分发展作用,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务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政务信息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使政务信息转化为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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