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互联网审查机构的国家。早在1995年,韩国国会就修改通过了新的《电气通信事业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并根据该法令组建了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业务包括接受不良信息网上举报、对网络进行监察、为网络纠纷进行仲裁、关闭国内非法或不健康网站、屏蔽国外不良网站等内容。2008年,韩国政府新成立了“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接手了上述职责。
新加坡在大力推广互联网的同时,没有忘记加强对它的管理。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曾指出,新兴的网络媒体是极重要的战略阵地,对国家安全、社会、人心影响巨大,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设想。新加坡对网络实行统一管理,但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有务实和灵活的一面,目的是促进网络健康发展,以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倡导行业自律和协调,监督而非监控,是英国网络监管的重要特点。在互联网上各种有害信息层出不穷的形势下,1996年,由英国贸工部牵头,英国主要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城市警察署、内政部和互联网监察基金会四方面的代表,就如何进行网络管理进行了反复磋商讨论,签署了网络监管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协议》,其中“R3”分别代表分级、检举和责任。互联网监察基金会负责该协议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