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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25名人大代表给法院写联名信引发争议

2013-08-22 09:22:10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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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5年6审,至今没有结果。当地25名人大代表给法院写联名信,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议。

案件当事人说,这个民事案件立案后,前3年没开庭,到目前5年没结果。

2008年9月1日,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起诉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随即反诉原告;简易程序3个月应该审结,而此案却近3年不开庭,导致被告(反诉原告)上访要求尽快审理;

2010年12月7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1年1月5日龙子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于2011年3月4日做出民事判决,原、被告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6月2日,蚌埠中院做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程序,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1年12月30日,龙子湖区法院做出重审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对该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0月22日,蚌埠中院做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且违法法定程序,撤销区院重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3年3月4日,龙子湖区法院再次做出重审判决,原、被告再次均对该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13年5月20日,蚌埠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无判决。

而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25名人大代表联名信,这一消息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议。

据查阅,中国人大网有篇文章:《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哪些内容、由谁来组织?》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3)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应邀参加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其他工作调研;(4)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以其他方式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这些内容决定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的都要由人大常委会来组织。乡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要由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

“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要组织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探索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还要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中国人大新闻网也有篇文章:《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平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要写在专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纸上,同时可用代表专用信封寄给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接到代表的建议后应立即交付有关机关和组织,并要求在2个月至4个月内答复代表。”

这一切都说明:人大代表的工作、活动应该有组织性、纪律性,向组织报告,对组织负责,对人民负责。

纵观全国各地,网上有议论,个别地方个别人大代表有一个很不好的风气,就是一些代表挟公权以自重,喜欢拉帮结派,尤其是在干预司法的问题上,有些代表通常做法是形成一个个小圈子,只要有一个代表牵头,圈子里的其他代表就不问缘由联署,甚至连联署的文件看都不看。“目前,各级法院都面临人大代表非法干预个案的问题,尤其是有不少人大代表基于个人利益关系、裙带关系等,不问青红皂白、不分是非就向法院施加压力,这是很严重的问题。”

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和人大代表确实有权监督法院,但这种监督,应该是体现在对其工作报告的审议、对某类事务的监督、质询等,而对具体个案的判决和评议,权力应该掌握在法官手里,如果人大代表对个案的判决提出具体的意见,那就是取代了法官的职能,是典型的越权,也搞乱了司法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童之伟撰文:人大代表如何依法监督法院。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先生在全国人大浙江团发言,总结了三种‘干扰’司法的行为,其中最受关注、引起争议最大的是:有个别地方人大代表利用其身份过问个案审理,造成诉讼的不公平;为达到左右法院审判结果之目的,有的代表甚至以对法院工作报告投反对票来要挟法院。”

“现行有效的法律都不支持人大代表‘监督’个案审理。‘监督’个案审理在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上都没有依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前些年原本谈论得很红火的‘人大个案监督’,随着2006年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通过,已被正式排除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形式之外。”(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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