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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被误读"开罚"的启示:"防微杜渐"方能树立法律权威

2013-05-24 11:27:5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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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宁5月24日电(记者向志强)“对于行人闯红灯的行为我们一直都在处罚,今年1到5月就处罚了近150起,不能说这次罚款是‘开罚’”,针对媒体近日关于“南宁首张‘中国式过马路’罚单诞生”的报道,南宁市交警支队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这是“误读”。其背后反映的是一些法规长期没有落实到位,导致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受损、违法现象日趋严重的问题。

事实上,行人闯红灯罚款在我国有着不短的历史。最早的闯红灯罚款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条例指出行人过马路闯红灯,罚款5元。2004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法》也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项本已颁布并实施多年的“旧”法规,为何随着“中国式过马路”这一概念的火热而变身为一项“新”措施呢?

交警人士分析,以前虽然也有处罚,但社会舆论对于对行人闯红灯罚款大多报以抵触情绪,甚至认为交警部门又在捞钱,在这种形势下交警部门选择劝导教育为主甚至讳言罚款。而随着近年来“交通冲突”逐渐显现,交通陋习的危害日趋受到社会关注。在这种形势下,有关部门趁势强化对行人交通违法现象的处罚力度,也就使得这一措施变成很多媒体和群众口中的“新措”了。

这一表面上看起来合理的解释,背后却反映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带来的恶果。虽然造成“中国式过马路”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公众法不责众的意识和有关部门执法不严的做法,无疑是助长行人交通违法现象日趋严重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更使得法律的权威性荡然“无存”。而如果从法规出台之日起就严格执行,让处罚、治理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一种长效机制,或许今日就不会有“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热词,行人闯红灯也不会被认为是“新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但愿有关部门对“中国式过马路”、电动车乱象、违法建设等问题的治理不再是“一阵风”,而是能够形成长效机制,更多的法律能真正从“防微杜渐”开始严格执行。

编辑: 柳洪杰 标签: 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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