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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古城内商户不从事商业活动可获奖励

2013-04-29 11:01:49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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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古城内不从事商业活动可获奖励

凤凰县政府正就一项“去商业化”新政征求意见:引导古城商户外迁、转移、升级,鼓励居民恢复真实的居住生活状态,不再从事商业经营。凤凰县政府介绍,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古城“商业过度开发”。凤凰古城内不从事商业活动,可获奖励。

除此之外,为了防止市场泡沫,相关职能部门将对古城内房屋租金进行市场评估,属国有资产的,一律下调租金至评估价;合理引导其他房主,使房屋租金回归理性额度。

昨日,记者从凤凰县政府获取的一份文件显示,《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型升级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拟定。规定提出,相关部门应对古城现有的涉旅行业重新核查、登记,严控规模和数量,确保现有数目不增加。

鼓励居民恢复原来的居住生活状态

按照凤凰县涉旅行业转型计划,将对凤凰古城内不从事商业经营或经合法审批从事文化品位较高的商业经营挂牌保护的特色民居,依据建筑面积给予每栋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民居保护修缮费。对古城内依法建设和管理使用、且不从事商业经营的普通民居,每栋每年给予500元的房屋维修补助。同时,该文件还强调“鼓励居民将凤凰古城区内房屋恢复原来的居住生活状态,不再从事商业经营”。

建购物中心,自愿迁入者免一年房租

凤凰县政府数据显示,当地2012年游客人均消费仅230元/次,高端市场明显萎缩。如何促进产业升级,凤凰县政府正式出台了鼓励政策。

凤凰县政府表示,涉旅行业主要是指古城内与旅游有关的商铺、酒吧、餐饮及宾馆客栈等,凤凰县拟设立2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扶持家庭宾馆、客栈提质升级。同时,还鼓励涉旅行业分类别以街巷、邻里为单位进行联合经营,扩大规模,加强基础设施和统一营销平台建设,实现规模化、品质化、信息化经营,免收信息平台建设基本服务费。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其对接各大旅行社,作为定点接待场所和观光购物定点街巷。

为了对古城内商业进行规范化管理,还将专门在古城内的民俗园里,建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鼓励古城内现有涉旅行业经营者迁入购物中心;凡自愿迁入者,可免一年房租,并依法享受2年内按其应缴税费的留县部分给予奖励的政策扶持。

凤凰古城内涉旅行业水费收取标准,由原来的经营性用水一律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标准低了价格也就低了。对达到排污标准的业主,一律免征排污费。

调控房价,国有资产一律下调至评估价

凤凰县政府认为,由于部分经营者对假

日经济的认识误区,旅游人次逐年递增造成兴旺假象,导致产业过剩,客栈店铺租金虚高,正常生意无法支撑,形成租金与转让费恶性循环的经济隐患。如果不及时加以引导规范,将会危及古城的保护和文化生态传承。为此,凤凰县政府将通过政策性的手段来引导古城内房价。

凤凰县政府称,相关职能部门将对古城内房屋租金进行市场评估,属国有资产的,一律下调租金至评估价;合理引导其他房主,使房屋租金回归理性额度。

记者了解到,目前古城内一栋民居的年出租价,普遍高达30万元。

除此之外,凤凰县政府已出台了“凤凰古城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公布了古城维护费的使用情况:50%用于古城旅游资源保护、消防设施与污水管网、河道清淤等旅游基础设施工程建设;20%用于对符合要求迁出古城的居民和商铺的奖励、古城民居修缮、诚信经营户奖励以及商铺转型、宾馆客栈提质升级扶持;30%用于古城绿化、亮化工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与传承。

编辑: 陈璐 标签: 凤凰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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