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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道桥设施保护规定6月起施行 竣工5年内不准挖掘

2013-04-27 11:05:25 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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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经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现已公开发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针对“马路拉锁”情况,《规定》提出,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记者昨日(26日)获悉,此前经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现已公开发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5年内不准挖掘,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需按规定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恼人的“马路拉锁”问题将得到相应的控制。

确需挖掘的要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

记者了解到,过去出现道桥损坏时,往往不知道该由谁来管。《规定》明确,已经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社会产权城市道路,产权人自愿无偿移交且符合规定的移交接管条件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接管,并承担相应的养护维修责任。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变更或者灭失的,由其权利义务承继人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没有权利义务承继人的,由产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自行或者指定养护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属地区县政府指定养护维修责任人。

针对“马路拉锁”情况,《规定》提出,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后,制定综合掘路计划并定期公布。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5年内不准挖掘。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按照规定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冬季除外。

《规定》提出,对城市快速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等养护作业安全保护区,作业区两侧应当采取安全防护与隔离措施。

养护管理单位违反《规定》,不履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超限车辆擅自行驶,车辆载物拖刮路面、桥梁,擅自占用桥面、隧道堆放物品等行为,将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全市地下管线总长度超过赤道

施工前要查询地下信息

破路施工时挖断水管、燃气管道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反复破路更使得事故的发生率成倍增长。记者了解到,天津市地下管线总长度已经达到4.8万公里,相当于绕地球赤道一圈还多。这些铺设众多、分属不同单位的“蜘蛛网”分属于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部门,此外还包括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等。

伴随着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必须对全市地下管线信息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目前天津市按标准统一、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统筹建立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为城市建设提供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检索、查询和应用。如果在不清楚地下管线分布的情况下盲目施工,肯定会对地下管线造成破坏。所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施工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查询掌握地下管线分布情况,避免对地下管线造成破坏。一旦地下管线遭到破坏,在明确相关责任后,责任方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金学思 王月)

编辑: 陈璐 标签: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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