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违法成本过低成侵权诱因
为此,徐平建议抓紧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他认为,消法和福建省实施办法作为调整消费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营者义务规范的各项制度,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是影响消费环境,乃至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新的消费领域、消费方式不断显现,消费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这对消费立法是个新挑战,需要立法及时的呼应,以避免法律与实践的脱节。如对于网购、团购等新型消费方式,该如何界定并规范经营者,对其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方面的义务,应当有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要求;对于商品房、汽车、大件家电等大宗商品买卖,消费者权益该如何保障,如何进行消费维权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为了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的便利性,应当建立适合消费诉讼特点的诉讼程序和机构,建立小额法庭、消费法庭等;为了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的经济性,应当建立消费争议的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制度,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消费者起诉制度等。
“经营者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诱因。此外,消费权利保护范围、消费争议诉讼制度等,都或多或少地受制于地方立法权限,其根源在于上位法的限制。为此,有必要通过适当途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时进行修改完善。”王少伟表示。(本报记者刘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