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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解读:婚姻中的房产权属不再模糊难辨
2011-08-24 16:08:54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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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统计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万件,2009年为134万件,2010年为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比较突出地反映出了婚前贷款买房、夫妻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8月1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之所以在社会各界广受关注和热议,因为其明确规定了该如何处理离婚纠纷时涉及的财产问题,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权益的处分和分割问题。

司法解释指引着当事人和老百姓要做出与之相适应的行为,例如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产权时的选择,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登记为一方所有或双方所有。同时,人民法院在处理二手房买卖以及家庭成员间房产确认所有权类纠纷时,也往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考虑到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三”没有超越物权法

司法解释的出台统一了审判实践的认识,在房产权属方面,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彰显了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契约精神和公平观念,突出了产权登记的作用,对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指引作用。

同时,可以预见,因产权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以及房产权属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将有所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对婚姻法的解释。与物权法相比,婚姻法在处理房产等物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归属时具有特别法的地位,在处理夫妻内部关系确定共同财产时,应优先适用。同时,鉴于房产登记行为的局限性,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当前房产登记的现状,不能说司法解释三有超越物权法规定的情况。

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规定

男女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出资分为婚前出资和婚后出资两种情况。对于婚前出资,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除明确赠与双方,人民法院实践中原则上将婚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或亲属的赠与。但婚后出资在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后发生了一定转变。实施前,对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而司法解释三引入了房屋产权登记作为重要指标,解释第7条将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购房给子女的情况下,双方还可能是借贷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从当事人间的约定等证据分析、定性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要警惕虚假诉讼的可能。如很多父母不甘心自己多年心血在子女离婚时被分走,就与子女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虚假诉讼。司法解释三的出台顺应了这种现象背后的需求,父母可以通过将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成为子女个人财产,避免日后进行盯防、转移财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离婚案件涉及的房屋权属争议通常与一方的父母、子女有牵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正在审理的同时,有关联的确认所有权案件和房屋合同买卖案件也在人民法院起诉。因房产的复杂性,往往在离婚案件中无法及时解决,一个妥协的方法就是将房产纠纷单独另行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解决。但是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将同意离婚作为争取房产的筹码。离婚前,一方可能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转移给父母,并辩称要在离婚前将房屋返还给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产权人,或直接转移给自己的子女。

更有甚者,一方通过偷偷把财产转移给父母,再以父母名义出资买房落户在自己个人名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在这里需要区别父母借子女之名买房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细致审查出资的真正来源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房屋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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