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江川县住建局原局长涉7宗罪一审获刑25年
云南江川县住建局原局长冯超在担任江川县前卫镇党委书记、江川县林业局局长、江川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江川县法院以被告人冯超犯贪污罪、受贿罪等7个罪名,一审判其25年有期徒刑。
据悉,该案是江川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涉及7个罪名的首例案件,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来江川县检察院首例公诉被判25年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案件。
贪污罪
伙同他人非法占有
专项资金1180余万元
冯超在任江川县林业局局长期间,成立云南江川格瑞林业服务有限公司,聘用被告人刘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冯超等5名局班子成员每人借出2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公司地址设在县林业局办公楼一楼,并将县林业局营林站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借给格瑞公司开展业务。
此外,冯超还通过非法套取公款、与刘鑫签订假合同从格瑞公司取款、报销等方式占有专项资金266万余元;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鑫共同侵吞、骗取并非法占有专项资金832万余元;伙同林业局原办公室主任李双林共同骗取并非法占有专项资金82万余元;伙同林业局原办公室主任张树荣共同骗取并非法占有专项资金2400元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
受贿罪
非法收受180余万元
为他人谋利
法院认为,冯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公司、个人送给的18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工程承建、公司建厂房、承包、林地审批等便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107万余元
冯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达到调整工作、能及时拨付林业局、住建局相关资金或款项,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0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