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普洱市商务局原局长纪纳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纪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受贿所得赃款76000元人民币、美元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纪纳在担任普洱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76000元、美元3000元,构成受贿罪。但鉴于被告人纪纳系自首,结合其犯罪数额以及归案后清退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编辑:杨鑫 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