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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
2010-04-20 11: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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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昨天开始在网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免税、奖励等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自由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经营性质,营利性的到工商部门登记,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取得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院,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制订价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对其所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内,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民营医院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6-10年减半返还。对固定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以上的民营医院,政府一次性给予8%。-10%。奖励。

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投资办医,一律准予设置。各类社会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办、创办各级各类民营医院。

来源:都市时报 编辑: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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