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检察院着力保障审查起诉环节律师阅卷权

来源: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
2013-04-01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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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律师阅卷时间提前和阅卷范围扩大的要求,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赣县检察院积极探索,采取四项措施保障审查起诉环节律师阅卷权。

一是由案管中心统一受理,设立专岗专人接待。为从人员、时间和精力上保障律师阅卷工作,该院设立案管中心为统一对外“窗口”,确定专岗专人接待,审查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下称“三证”)等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安排在律师阅卷室阅卷。

二是推行预约方式,采取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现场预约时,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在查明律师具有阅卷权的基础上,立即确定阅卷时间和阅卷地点。对非现场预约的,通过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公告中公布的有关情况先审查其是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等方式通知律师阅卷时间、阅卷地点,届时,再对其“三证”进行审查。

三是将律师阅卷方式确定为以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案管中心对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后,用高速扫描仪将纸质卷宗材料转换为数字图像形式,一般情况下,当天收的案件卷宗当天扫描,卷宗材料多时可推迟至第二天。扫描后再存入专门的律师阅卷电脑,律师通过电脑进行阅卷,确保了案卷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方便律师摘抄和复制案卷,也有利于出庭公诉时将证件资料刻成光盘进行多媒体示证。对不会使用、不方便使用电脑的律师,则由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在律师阅卷室阅纸质案卷。

四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沟通协调。就案卷材料复印和案情保密等达成了共识,明确了律师阅卷的范围、时间、程序及注意事项,规定律师在阅卷过程中不得涂改、不得拆散卷宗、不得遗失、不得将案卷材料带出指定阅卷室。对于违反阅卷要求的,检察机关有权终止阅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通知律师主管部门。(记者 杨望 通讯员 刘敦)

实习编辑: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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