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庭赔付经济损失
6月1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了一起发生在维、汉群众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当庭握手言和。
2011年2月27日,汉族中学生肖浩与维吾尔族中学生玉素江因打台球等琐事发生争执并互殴。玉素江因感觉自己吃亏,回家后将与肖浩发生争执的情况告诉母亲,其母亲阿依木遂与他人一起找到肖浩,并将肖浩左臂打伤。事发后,肖浩的父亲一纸诉状将阿依木告上法庭,并诉请法院判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
乌鲁木齐垦区法院受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考虑到该案起因仅是因为学生之间的个人争执,且发生在维、汉群众之间。为达到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特由汉、维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实施调解结案。经过承办法官们耐心地调解,最终使原、被告双方消除了对立情绪,被告阿依木当庭赔付受害人经济损失,同时取得原告方的谅解(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中国日报新疆兵团记者站 (通讯员 赖振宏 佘文)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