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影响
维护产权人权益 明确法律“标尺”
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许剑律师认为,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以登记作为权属证明,此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是在充分尊重《物权法》的基础上,充分保护了不动产产权登记人的权益。《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进步,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对于不动产的处置问题,统一了不动产的处置方式和计算方法,同时有效地规范了大家的行为,告诉大家只有按照法律规范行动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现在个人资产的增加,婚姻登记之后,如何保护个人财产成为焦点,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这样的背景下最终施行,许剑律师认为,虽然司法解释(三)从感情上接受起来会有阵痛,但是“先小人、后君子”的方式,有助于建立较好的司法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律的“标尺”。针对市民对“保护妇女或资产较小的弱势一方有欠缺”的质疑,许剑律师认为, “标尺”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夫妻双方可以按出资比例和对家庭的贡献,以产权份额或另签协议的方式,规范到新司法解释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