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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补丁"触敏感神经律师:讲感情不妨明算账
2011-08-17 15:01:53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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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于本月13日起正式实施。“新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许剑律师认为,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二)中,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前后有别

司法解释做补充 离婚不再分一半

2005年,宋小姐在婚姻登记前买房,产权证上是自己的名字,房产市值30万元,首付10万元,贷款20万元,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1年,此后提出离婚,但由于房子涨到90万元,双方就房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根据2004年施行的司法解释(二),20万元的贷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这20万元增值到了60万元,这部分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随着现在司法解释(三)的施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宋小姐只需支付前夫所还贷款及其增值部分即可。

法律专家认为,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审理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使得判决具有实际操作性,法律不会经常变动,而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小补丁”,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而随时修正。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父母出资买房,即使是子女一方一个人的名字,一旦离婚也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但是在《物权法》施行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体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充分尊重产权登记这一“标尺”。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允许共有,其中包括共同共有,产权证是两个人的名字,一旦离婚两个人平分;也可以是份额共有,夫妻双方根据房产比重,明确写在产权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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