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委宣传部联合认定了本市首批转制文化企业,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等39家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将享受以下四项税收优惠政策。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此外,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市首批认定的39家转制文化企业是: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天视阳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天津时代天创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影视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交广广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调频新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广电默博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诺思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移动传媒有限公司、天津津源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电影公司、天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百花文艺出版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新蕾出版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科技翻译出版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友好演艺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新华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通讯员曲明)
来源:北方网综合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