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获悉,5月18日,市政府批准转发了由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决定大力支持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发展,鼓励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意见》提出,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公民,均可依法在天津申请从事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零售和居民服务业经营。对经营类型为公司制的企业,允许其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对从事居民服务业经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允许其以“服务”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前缀具体的服务内容;对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由小型餐饮店、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经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次使用时,不受注销时间的限制。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工商部门按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核定内容予以核准,营业执照上不再注明许可有效期限;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工商部门按照“非禁即可”原则,依当事人申请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核定。
对申请从事单项制售小型餐饮服务的,取消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米的限制。操作间大于等于8平方米,并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人凭《餐饮服务许可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对操作间小于8平方米的固定餐饮店,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开办标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由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对在市场内申请从事小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日常监督工作由辖区餐饮食品监督所负责,申请人凭《餐饮服务许可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对在市场内从事食杂经营的,申请人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对以居民楼底商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可凭《餐饮服务许可证》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通讯员吴立峰李彦)
来源:北方网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