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解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亮点

2012-01-19 09:00:5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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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将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绿色发展

记者:《规划》的主要指标有哪些?与“十一五”规划相比有哪些不同?

规划财务司负责人:《规划》根据目标、任务,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可行性、指标稳定性等因素,按照可监测、可统计、可分解、可评估、可考核的原则,确定了7项主要指标,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个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2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1项大气环境质量指标。

与“十一五”相比,规划指标增多了,压力加大了,潜力小了,要求提高了。约束性指标由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增加到四项,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其中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8%。减排领域也从工业和生活两个领域扩展为工业、生活、交通、农村四个领域。机动车氮氧化物、农业源水污染物首次被纳入总量控制范围。

同时,改善环境质量的压力加大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延续使用“十一五”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比例和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指标,目标值确定为小于15%和大于60%。但监测点位由759个增加到970个,评价因子由9项增加到21项。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对实施范围进行了调整,由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扩大到333个地级以上城市,并加严了评价标准,规划指标由“十一五”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比例”调整为“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目标值确定为80%。

记者:“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哪些新举措?

规划财务司负责人:要将总量减排制度继续坚持下去,更加注重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提出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合理调控能源消费总量,实施能源结构战略调整,探索调控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同时提出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突出了区域特色,进一步完善区域性总量控制要求,在已富营养化的湖泊水库和东海、渤海等易发生赤潮的沿海地区实施总氮或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编辑: 马原  标签: 规划 核与辐射 评价因子 国家环境保护 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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