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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12-11 11:15:5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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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

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

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

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

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

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

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

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

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邓京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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