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立“幸福期望值”?
公民追求幸福自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记者:幸福既包含着状态和结果,也包括对幸福的科学认识,公民如何确立科学的“幸福期望值”?
俞可平:科学的幸福观极其重要。个人的幸福感与其自身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和权利观密切相关。一个贪得无厌的人不会有幸福,一个损人利己的人难有幸福,一个心胸狭窄的人和悲观厌世的人也难有欢乐。树立科学的幸福观既涉及公民教育问题,也涉及良好社会风气的营造。
我认为,追求和创造幸福生活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自己的责任。公民教育在培育科学幸福观上,首先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点:公民有权对政府提出追求幸福生活的正当主张,但公民在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要有发现幸福的眼睛,也要有创造幸福的双手。
此外,个人的“幸福期望值”必须合理,既要切合自身实际,又要切合社会现实。欲望和需要始终是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期望过高,失望也大。我们要反对那种“存天理,灭人欲”式的对个人欲望的遏制,但也要避免个人欲望无限的膨胀。无论在物质生活方面,还是在民主法治方面。
记者:善治本身需要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努力,那么,用善治来实现幸福,个人应当如何作为?
俞可平:政府对公民幸福的责任是有限的,而绝不是无限的。政府对公民幸福生活所提供的条件是重要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的。政府没有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观条件是一种失职,但试图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实现公民的幸福,或者试图替代公民去实现他们的幸福,则是相当危险的。
幸福首先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归根结底公民自己才是幸福生活的主体。前些年一首流行歌曲说,“幸福不是毛毛雨,它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它道出一个朴实的真理,即争取幸福首先是公民自己的责任,要靠自己努力奋斗。(记者 张垚)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