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入罪明确操作办法 可在行为人住所张贴文书
老板不见了 向谁去讨薪
“欠薪入罪”明确操作办法
每至年终,农民工“讨薪难”都会成为热点。去年,我国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赢得公众一片喝彩。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效力,打击欠薪违法行为、捍卫劳动者工资报酬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操作办法。
查处欠薪罪案,各部门职责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规定,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实施。
杨志明表示,落实好这一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司法移送工作中形成职责明确、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为此,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四部门联合下发了《通知》。
《通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通知》要求,人社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在这些工作中,人社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