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保局日前发出通知,上海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调整为200元/月。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通知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本市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
本市于2007年7月曾制订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即: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因为有具体的高温日期、工作时段温度和工作场所降温要求,给企业计算员工的高温津贴带来很大不便,也为不愿意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找到了借口。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大多为一线职工等实际情况,今年进一步提高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
来源:新闻晨报 编辑:吴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