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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按市场价评估补偿
2011-06-10 15:03:04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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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大事记

1991年1月

拆迁服从城建需要

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003年12月

房屋拆迁进行估价

建设部发布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拆迁房价的评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

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据《新京报》报道,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6月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变化1

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7日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已经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

对此,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7日表示,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一致。

“《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独立判断。所以,这是一个立法方面的进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场靠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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