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近日下发了《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的实施意见》,采取9项具体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行为。
一是大力开展《通告》宣传活动。二是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瘦肉精”的不法分子,一经发现非法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瘦肉精”的不法分子,立即移送公安部门。三是严厉打击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除对经检验含有“瘦肉精”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在当地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下予以销毁外,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四是建立非法使用“瘦肉精”黑名单制度,进入“黑名单”的饲养场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畜牧业扶持政策。五是建立健全屠宰厂(点)“瘦肉精”检验制度。六是建立健全同步检验“瘦肉精”和屠宰检疫制度,没有“瘦肉精”检验报告的,不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七是建立健全上市猪牛羊肉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制度,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要及时移送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发现经营者没有检疫合格证的,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八是建立健全猪牛羊屠宰厂(点)监督监测制度。各市畜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近期要对日屠宰能力1000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和所有牛羊屠宰厂每天进行“瘦肉精”监督检测;对日屠宰能力1000头以下的生猪屠宰厂每周不少于两次;对乡村小型屠宰点不定期抽检。九是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督举报制度,各地公布举报电话。
来源:辽宁日报 (记者 徐铁英)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