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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最长2个月 部分特病患者可在家"住院"
2011-03-29 15:28:03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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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1日开始,患有特殊病种的沈阳患者可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了。建立家庭病床的最长时间可达两个月,如果因病情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还可以重新办理。

家庭病床最长2个月

办理家庭病床的病种范围包括:一是癌症 (晚期);二是糖尿病并发症;三是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四是慢性肺心病。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患者,即符合住院条件的;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且需系统治疗的,都可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的申报程序是:具备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承办资格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经治医生提出申请(一次有效),医保科(办)同意;由定点医院向沈阳市医保局进行网上申报登记后生效;建立家庭病床时间不超过2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类精神疾病也可办

为进一步满足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开设治疗精神疾病家庭病床的通知”,通知规定在精神疾病专科定点医院开设精神疾病家庭病床治疗。

精神分裂衰退期;脑部病变和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且有躯体残疾;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症状;躯体疾病所致残疾的病人有精神障碍的;有躯体疾病而无法自理的老年精神疾病患者,都可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统筹基金结算标准为每天58元。治疗型家庭病床个人负担比例为:三级医院在职职工15%,二级医院在职职工12%,一级医院在职职工9%;退休人员相应降低3个百分点。

出院15日内不能重办

参保患者需要住院时,如果病情允许其直接住院(从门诊到住院的过程中没有危险),且医院住院处有空床的情况下,医院不得让参保患者先在急诊室留诊观察后再住院。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不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出院或转往外院治疗,确须转院的须经医院医保科同意,报沈阳市医保局审批。如不经过医院和医保局同意,参保患者自行转往外院治疗的,则第二家医院15日内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理,医院遇到此类情况时需及时向医保中心报告。参保患者出院后,因同一种疾病15日内不能重新办理入院和家庭病床,但急诊、急救情况除外。

因病情需要或定点医院技术力量所限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临床科室提出转院申请,医保科审核后进行网上申报登记。转院仅限在沈阳市内逐级转院,但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转往传染病专科医院,可不受医院级别限制。对需转院治疗的患者,在保证转入医院能够正常接受的条件下,由定点医院向市医保局进行网上申报登记。

来源:辽宁日报 (记者 高慧斌) 编辑:许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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