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毕业3年内的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设立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时,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解读:为扶持大学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创业,从毕业证或失业证初始核发时间的3年内,经投资者共同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和免交验资报告,但不宜扩大受益群体。
九、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理顺投资关系和解决有关登记管理中的遗留问题。
解读:帮助现有具备条件的公有制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帮助企业弥补完善因历史原因存在企业登记、工商年检中遗留问题;同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的改变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涉及修改章程的可直接履行备案手续,以支持后备企业上市。
十、允许分公司经营范围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需要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
解读:允许分公司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其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同时依据申请,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可表明“(此项)仅限分公司经营”。
十一、对无投资关系的外籍和持中国护照的境外人士,允许担任内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
解读: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十二、放宽外资投资企业出资人条件限制。只要外方出具代为出资委托书和协议,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允许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资。
解读:外方投资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出资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出资,但要与代为出资方签订代为出资协议,并出具委托书,经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可视为自身投资。
十三、放宽公司经营期限。允许经营期限申请登记为永久,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
解读:公司股东会决议可自行约定公司经营期限;对申请永久经营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核准营业执照经营期限。
十四、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对于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
解读:允许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的条件是使用外国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但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十五、允许企业突出字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行政区划后置;允许大型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使用其名称简称作为字号。
解读:为保护大型企业的名称简称和字号,允许“沈阳机床”、“沈鼓”等大型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使用其名称简称作为字号,允许行政区划后置以突出企业字号。
十六、允许“一址多企”。对信息、咨询、电子商务和股权投资及管理等企业,一个地址可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允许分支机构与主体企业在同一地址登记注册。
解读:为扶持现代服务业等新兴行业发展,对无需生产场所的上述行业企业,允许同一地址开办多家企业。
十七、允许延长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公司无违法行为,因遇到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导致出资到位困难的,依其公司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解读:对因客观原因资金到位困难的,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最长 2 年。
十八、允许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允许投资人以其拥有的未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所有人以适当保密措施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信息、技术方案、技术诀窍等作为出资,设立或入股公司。
解读: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数额、比例应在《验资报告》、企业章程中载明,其中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十九、允许债权转股权。股东可以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进行出资。
解读:鉴于去年工商总局已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内资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向公司出资及增加注册资本,拓宽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二十、实行外资企业名称就近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解读:为方便外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可就近就地自愿选择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进行预先核名,然后到有权登记的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十一、实行企业“团体”登记。对同时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集团化经营、连锁经营和整体重组改制企业,统一地点集中登记。
解读:对在全市范围内同时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集团化经营、连锁经营和公有制成批改制企业,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集中登记。
二十二、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市场调整政策法规和市场主体登记数据,特别是新兴行业、传统行业及重点投资领域发展的动态数据,为政府宏观决策、企业理性投资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来源:东北新闻网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