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起我省实施农产品召回制
像汽车一样,我省农产品也将实施召回制。一旦生产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危害健康和安全,将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对农产品实施召回。
这是将于今年2月20日起在我省施行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所作的规定。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办法》从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多个环节作出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建立农产品召回制。
如果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农产品的,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召回制实施起来很难,作出此规定,体现了政府从源头上把握老百姓餐桌安全的决心。”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市食品协会会长陈继红说。
她认为,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农产品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生产企业不仅将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企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实施强制性的农产品召回,最大意义就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产生震慑作用,为避免召回,生产企业都会规范生产行为。
消费者建议:召回令应由主管部门及时发布
建立农产品召回制是好事,可农产品毕竟与其他商品不同,像水果、蔬菜,买回家里要么吃掉、要么烂掉了,咋召回呢?而且一旦农产品被宣布召回,就会给生产企业带来巨大的信用危机,会有企业愿意这样做吗?
据家乐福沈阳地区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该企业现行的一些保障农产品质量的做法就类似于农产品召回制。即每天对即将上架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一旦经检验某类产品的农药残留不合格,所有店都会接到通知,这类产品将不会上架销售,同时直接就地封存,等待有关部门处理。
消费者陈静认为,农产品召回依赖生产企业自觉去做不太可能,“得政府主管部门出来做主才行”。陈静建议,主管部门应负责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不合格农产品名单,责令生产企业对农产品实行召回。“就像毒奶粉事件,对消费者已经造成伤害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买了还没有消费掉,也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农产品进货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办法》中对农产品的采购记录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经营档案保存期限都作出了规定,要求这两项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少于两年,以保证有问题时有据可查。
今年省两会期间,省农委相关负责人就曾透露,我省将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度。而《办法》中上述规定正好为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提供依据。
按照《办法》,销售农产品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进货时应当索取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证明、产地证明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农产品的进货记录。在销售农产品时,应向购买者提供以上证明。农产品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能少于两年。同时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也应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和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经手人,并将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农产品可追溯,就是说消费者买到的每一件农产品都将印有条码,依照条码进行追溯,就知道这产品是谁生产的,吃出问题就能查到该谁负责。
不得违规销售变质农产品
企业或个人如果违反规定销售腐败变质农产品,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办法》中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另外,如果在农产品中检测出农药、激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得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同时对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的农产品,也不能流入到销售环节。
对于违反规定、生产或销售农产品的企业或个人,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追回已销售出的农产品。同时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此外,还将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首席记者吴双
来源:辽沈晚报 编辑:邓京荆 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