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今年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做调整。根据南京市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意见》(宁政发【2011】127号)文件精神,南京市将在未来五年内逐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
本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依据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城乡低保标准增幅高于居民收入增幅,农村低保标准增幅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增幅,不断缩小城乡差距的原则;二是与省内发达城市标准相当的原则;三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本着以上原则,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具体方案为:城市低保标准,江南八区(玄武、白下、秦淮、建业、鼓楼、下官、栖霞、雨花台区)从400元提高到500元;江宁、浦口、六合区从400元提高到480元;高淳、溧水两县不低于380元。农村低保标准,江南八区提高到480元;江宁、浦口、六合区从300元提高到380元;高淳,溧水两县不低于320元。同时,根据宁政发【2011】12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今年将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的标准分别提高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6倍和1.3倍,重残对象和孤儿的保障标准也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
本次提标使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达到了江苏省领先水平,使区域、城乡标准的差距相对缩小。据悉,为做好这次提标工作,市、区(县)财政已经足额安排了低保资金。
来源:中国日报江苏记者站(记者 郭君)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