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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试首建企业商事信用信息评价和披露制度
2011-03-30 13:55:02      来源:中国日报江苏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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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建立企业商事信用信息评价和披露制度。今后,所有涉诉企业在从事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毁约、欺诈、恶意串通、恶意拖欠等严重违约违法行为,南通中院将通过南通信用网进行披露,并建议相关部门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政府资金使用、行政许可、信用评级、信贷等方面进行必要限制。

据了解,2010年南通中院审理商事案件513件,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企业不讲诚信引发的纠纷。其中,在年前审结的近90件保险合同纠纷中,涉诉保险公司无理拒赔、歪理惜赔成为普遍现象,败诉率高达85.39%。而这种不诚信行为在其它行业和交易中也大量存在,比如在买卖关系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钱骗物;借贷不还,拖欠货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食品中违规加入添加剂,制造、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等。由于目前社会信用管理存在着立法滞后、管理手段缺失、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的弊端,尤其是涉诉企业信用评价和信息披露机制的缺失,导致企业失信的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对于严重失信企业而言,法院的一纸判决仅对纠纷了断做了定论,但对其失信行为却奈何不得。

南通中院这一举措,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诉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评价和披露,并实现与社会综合信息系统的链接,可以实现司法征信与社会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有机整合,填补企业信用信息中诉讼信息缺失的空白。为此,南通中院决定以商事审判为试点,建立企业商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并专门出台《实施意见》,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如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拖欠工资、货款、借款、赔偿款等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失信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担保的行为;故意低价转让财产或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等均为失信行为。

在披露失信企业信息上,南通中院将有一套严格程序,披露前将履行告之义务,企业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可提出申辩或提交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成功的,法院将终止披露程序。被披露失信行为的企业如能积极整改的,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整改结果,法院仍可对企业信用进行及时修复。

另据悉,试行成功后,企业商事信用信息评价和披露制度将进一步扩大诉讼领域,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诉讼领域全面推行。

来源:中国日报江苏记者站 (记者 丁从容) 编辑:张少虎 邓京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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