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鼓励“走出去”又要监管
尽管两个《办法》的出台,让央企以后在海外投资的监管方面有法可依,但是,对于亏损责任的认定,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仍表示担忧。他认为,分析目前我国央企境外投资多以资源性收购为主,初期投资较大,且这与国家战略密不可分,这种投资短期内难以得到回报,但是其控制的资源和矿山数量对于国内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他建议,未来对于亏损的认定不能以一时一地的盈亏为依据,否则会使经营者更倾向于无为而治。
“对海外国有资产流失后的具体处罚措施都没有明确的说明。”孙飞表示,两个《办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孙飞建议,对央企的海外投资,国家在政策上要区别对待,既要有鼓励的,有限制的,也要有不干预的,要差别化对待。对于一些中国所稀缺的并且能为国计民生带来巨大利益的投资,国家在政策上应当给予税收、资金、法律等方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