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须为投资失误埋单
“拍脑袋想出了‘项目’,亏损了谁也不用承担责任。”虽然是一句玩笑话,但也充分暴露出我国在对央企海外投资监管上的法律空缺。
如今,在国资委出台的两个《办法》中,不仅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对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也明确规定。
最值得关注的是,在两个《办法》中均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管理不当,未履行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监管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这是国资委首次明确将央企集团作为责任主体,就意味着今后负责人必须要为海外投资失误‘埋单’。”孙飞分析,以前对央企海外投资失误往往不了了之,或者是一走了之,现在很明确的是责任人要负责,那么就使得投资人更为谨慎、更为严谨、更加科学地决策,一个人拍脑袋就需要负完全的责任。
但对于年初就频频传出的,有不少央企主动放弃对境外企业的并购,业内人士认为央企负责人怕承担失利的责任而放小“走出去”的步伐。对此孙飞并不赞成,他表示,之所以要明确负责人的责任,关键是要使央企的海外投资项目经过科学的研究论证、进行调查研究再做出决定,对于防范央企负责人的拍脑袋工程、内幕交易、圈钱交易,对风险监管是个非常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