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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基本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范

2012-12-05 15:48:19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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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高血压(极高危)等14种疾病,将纳入湖北省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原则上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这是记者今日(4日)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消息。

为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近日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和管理服务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其中,《意见》要求各地统一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等14种疾病,纳入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同时,各地还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意见》规定,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和50%,对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同时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原则上按照待遇水平较高的病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可根据当地条件适当提高这类人员的定额标准。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等个人负担较重的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定额标准将高于其它门诊特殊慢性病。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必须有确切的病理诊断或市州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临床诊断,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审核确定后,方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各地门诊特殊慢性病评审专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医疗机构已确诊的基础上按照准入标准对门诊特殊慢性病进行鉴定、评审。对治疗后病情明显变化或治疗方案重大调整的,可进行年审或重新鉴定。《意见》还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外配服务的定点药店纳入就医管理范围。

《意见》统一了全省各地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结算办法。对参保患者要求及时结算,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即时结算,只按规定支付应由本人自费或自付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推行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的结算方式,或按照当地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服务总量实行总额预付。

据了解,全省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将根据《意见》要求尽快制订相应方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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