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培训:不用自己掏钱,财政替你出
【培训工作纳入全市教育培训体系】
此次《意见》不仅提出了要给予民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而且突破性地提出今后民办教师的再培训,不需要学校自己花钱,而由政府财政出钱。
《意见》规定“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全市教育培训体系”。
《意见》还强调,民办学校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间合理流动,连续计算工龄、教龄。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等单位录(聘)用后,在校工作时间也算为连续工龄。
优惠待遇:用地、税收等与公办学校一个样
【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用地属“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按照用地政策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
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排污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联合办学:民办、公办“手拉手”
【鼓励优质公办教育资源参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
相对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并非没有优势,它的机制更灵活,教学更富特色,更加注重教学质量、学生就业等等。因此《意见》鼓励“民”“公”联合,多创名校。《意见》提出“鼓励民办学校充分发挥体制新、机制活的优势,集团式发展”“鼓励优质公办教育资源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参股、品牌、师资、文化等方式参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
来源:大河报 编辑:于姝楠